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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准备 流产女工也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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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0-23 11:18:30

    曹女士是某外商独资企业的一名员工,月薪3000元。去年12月,曹女士计划生育政策内怀孕。今年8月5日,曹女士在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流产。满怀忧伤的曹女士随之将这一情况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胡某作了汇报,希望公司批准自己休1个月的产假。

     胡某却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曹女士虽然觉得胡经理的答复有点不对头,但是由于拿不出相应的法律、法规驳斥对方,只好同意按照公司的规定来执行。

  “明天,单位就要求我去上班了,我想咨询一下,他们的做法到底对不对?”曹女士对本报法律事务中心的值班人员问道。

  其实,某外商独资企业在对待女职工流产问题上,犯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错误:一是产假天数问题;二是产期工资待遇问题。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本案中,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产,按规定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但是某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所谓的“公司规定”,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这明显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关于产期工资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外商独资企业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曹女士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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