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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问题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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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7-19 01:29:11

  >>>>>>>>提问

我一朋友的小孩一直放在某幼儿园托管,前不久发生了一起事故.当时,值班老师刘某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导致包括我朋友小孩在内的十余名小孩无人看管。其间,我朋友的小孩因和另一名姓陈的小孩抢玩具,被陈某刺伤。请问:对于我朋友小孩受到的损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休 闲 宝 贝 网



>>>>>>>>休闲宝贝网回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陈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你朋友的小孩是在幼儿园受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你的情况看,幼儿园在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愿早日解决此问题!
祝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