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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产后 剖宫儿早产多病 医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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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3-29 22:24:37

    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决定,一个弱小的生命过早地降临

  医疗过失伤人于无形公正法理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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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未足月却被剖出的婴儿

  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不一样的童年

  2岁半的壮壮当年是剖宫产出生的,当记者第一次在法庭上看到他时,从孩子的行为举动来看,除了一直在哭闹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异样。可是您能想象到吗,这个孩子居然从出生之日起,就身患多种疾病,肺部发育不全导致的呼吸窘迫综合征,心脏动脉导管未闭等等,甚至还很可能患有脑瘫。

  不一样的剖宫产

  这是怎么造成的呢?这事还得从2005年孩子的母亲张某怀孕时说起。张某家不在长春,但听说长春市一家著名的妇产科医院挺好,从怀孕开始就一直在这家医院做检查。2005年4月29日,张某又来到该医院做检查,大夫告诉她说,孩子已经足月了,可以做剖宫产。于是,当晚张某就住院了,次日早上张某做了剖宫产手术,生下了壮壮。张某说,在婴儿室里,医生说这个孩子早产,肺塌下去了,他们医院治不了,就派人把孩子送到了儿童医院,检查的结果是早产。孩子身患多种疾病,像动脉导管未闭、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不一样的说法

  张某怎么也想不明白,医生建议剖宫产的孩子怎么会是早产儿。于是她找到了就诊的妇产科医院,院方认为,张某在怀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所以孩子出现这种情况不只是早产的结果,是综合因素造成的。而张某说,孩子出生前,医院从没有说过她有什么问题,在与医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在2005年7月4日,张某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73700余元。为了证明壮壮的健康状态是与实施剖宫产手术有关,2005年9月份,张某申请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做司法鉴定,鉴定后,得出了以下结论:1、患儿早产及发育迟缓与该妇产科医院判断有误及无明确剖宫产指征有一定的关系;2、依目前检查,患儿发育不良达6级伤残程度。

  妇产科医院对此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婴儿出现重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对婴儿出现早产的事实也是颇有微词。医院认为,一般判断孩子足不足月就是根据预产期,要根据母亲的末次月经时间,而张某并未记清自己的末次月经时间,责任应该在她自己,因为根据她自己提供的末次月经时间来判断,她剖宫产的时间是差一天不到三十七周,正常的是三十七周之前算早产,三十七周之后是足月儿,对张某来讲就是早产一天。

  一样的判决

  医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曾经两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均因张某以医院提供的病历记载、专家讨论、婴儿病志3个自相矛盾的妊娠时间为由,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院方申请的司法鉴定因此而中止。故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妇产科医院系妇科专业性机构,其在对孕妇张某施行剖宫产之前,未能尽到谨慎治疗的义务,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形成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判决妇产科医院败诉,赔偿原告228300余元。面对着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该妇产科医院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于2007年11月30日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审判依据

  问:患儿在4个月的时候做过一次司法鉴定,医院方却认为不应该予以采信,那么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

  法官: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三点,第一点就是原告的母亲,曾经在被告的医院进行过剖宫产手术,生下原告。第二点就是原告是一个早产儿。第三点就是原告身体受到一定的损害,现在已经达到六级伤残的程度,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原告的这种损害,是否应该由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被告的医疗行为,也就是这一次的剖宫产手术,有没有过错,第二个就是,原告现有的健康上的损害,是否是早产造成的。

  本案被告,虽然不认可自己所做的剖宫产手术有过错,也不认可原告这个小孩现有损伤是由早产造成的。但他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那么就应该由医院这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最终法院也就是根据这一点,来判决被告来承担原告的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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